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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要清与被执行人申高军、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要清,申高军,姚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康要清,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申高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姚志军,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申高军,申高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康要清与申高军、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