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要清与被执行人申高军、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要清,申高军,姚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康要清,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申高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姚志军,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申高军,申高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康要清与申高军、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