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定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仇利民、刘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利民,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定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仇利民,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被执行人刘彬,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仇利民与刘彬退赔一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07)南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仇利民于2007年9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彬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仇利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仇利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