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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戴发均、王鹏与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发均,王鹏,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异25号异议人:戴发均,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29号1幢4-1。法定代表人贾永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鹏与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戴发均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戴发均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戴发均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戴发均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