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20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3011819-0。法定代表人茅永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北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56527042-X。法定代表人丁军燕,该公司经理。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货款96750.97元,该款由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支付13000元(已履行),于2016年6月7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6年6月15日前付2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43750.97元。二、若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向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任何一期货款,则应当向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余额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世一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65750.97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及原材料一批,本院(2017)苏0585执686号案件经多次拍卖并成交,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无多余款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原材料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