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顺利、石小六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屏,朱秀文,王顺利,石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563号自诉人冯金屏,男,193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自诉人朱秀文,女,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涛,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人王顺利,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人石小六,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自诉人冯金屏、朱秀文以被告人王顺利、石小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金屏、朱秀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王顺利、石小六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冯金屏、朱秀文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顺利、石小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金屏、朱秀文撤回对被告人王顺利、石小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