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2964-12999、13015-13022、13517-1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转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964-12999、13015-13022、13517-13535号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063XH。法定代表人:顾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六平,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彦苏,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义等六十三人。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等六十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人数众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米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