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9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391民初780号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任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萍,总经理。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到庭,被告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5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给付。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数字智能消防巡检控制柜买卖合同,用于金梦海湾1号地块商业住宅区工程,合同总额为人民币123000元,被告公司已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尚欠货款53000元,原告于2014.9.26日已经诉讼到法院,多次索要,但被告公司迟迟不付款,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给我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传真方式签订,约定了货款总额和结算方式。证据2、发货清单,证实原告于2012年8月7日给对方发货,对方收货人是付坤,其为被告公司项目经理。证据3、付款凭证,证实合同约定需预付2万元,被告已经给原告打款2万元。证据4、付款凭证,证实按照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被告后又付款5万元。证据5、调试任务单,证实2012年11月16日对该设备进行调试。证据6、验收任务单,证实2013年5月9日该项目已经验收。证据7、培训单据,证实我方在2014年4月18日对对方人员进行培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23000元,被告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支付20000元,2012年10月19日支付50000元,剩余530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剩余货款未付,系违约行为,应予偿付。原告诉请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故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秦皇岛继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柴国权人民陪审员张连科人民陪审员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刘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