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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字第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敏、张岩、张丽、张萍与刘迎环共有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岩,张丽,张萍,刘迎环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字第5733号原告:张敏,男,汉族。原告:张岩,男,汉族。原告:张丽,女,汉族。共同委托人:张萍,女,汉族。原告:张萍,女,汉族。被告:刘迎环,女,汉族。原告张敏、张岩、张丽、张萍与被告刘迎环共有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张岩、张丽的委托代理人张萍,被告刘迎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6月,被告与原告之父张忠武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3月28日,张忠武因病去世,被告即在2016年4月25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张忠武名下唯一房产归被告所有,期间,原告就张忠武死亡抚恤金一事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分割,未果。因存在纠纷,死亡抚恤金现暂存在西安市邮政局离退办。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生活帮助,但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取得应有的份额,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对原告之父张忠武死亡抚恤金62241.6元进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迎环辩称,经去离退办核实,现在没有该份抚恤金,抚恤金还不知由谁来领,更不知是多少钱,无法分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忠武系四原告父亲,被告系张忠武配偶,四原告与被告形成继子女关系。张忠武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退休职工,于2013年3月28日去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应向遗属发放抚恤金62241.6元,丧葬金3500元,四原告要求对62241.6元抚恤金进行依法分割。通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离退休死亡支付审批表》上显示,抚恤金62241.6元,丧葬金3500元,扣减养老金21784.56元,领取金额为43957.04元(含丧葬金3500元),该款项还未发放。扣减养老金21784.56元已发放至张忠武工资账户,该账户银行卡在被告刘迎环手中。以上事实,有《离退休死亡支付审批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但可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原告张敏、张岩、张丽、张萍系张忠武子女,其要求对抚恤金62241.6元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原则,该抚恤金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四原告及被告刘迎环分配,被告刘迎环系张忠武的合法配偶,与四原告形成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四原告均有工作,且有稳定的退休金和收入,而被告刘迎环年事已高,且在张忠武生前一直陪伴并照顾,因此应适当照顾被告刘迎环,由其分得以发放并应扣减的养老金21784.56元;对剩余扣除丧葬金后的应领抚恤金40457.4元由四原告平均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忠武死亡抚恤金62241.6元,由被告刘迎环取得21784.56元;原告张敏、张岩、张丽、张萍各取得10114.3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元,全部由原告张敏、张岩、张丽、张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师永红人民陪审员  马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