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驳回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财保32号申请人:李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群,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李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60000元或等额资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健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健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