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彭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云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627号罪犯彭云,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9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二千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九千四百一十四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294号、(2016)苏01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至2017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彭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彭云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四十五万二千元未履行,已退缴赃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十四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一日(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