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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强与甄建海、王新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甄建海,王新峰,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81号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甄建海,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新峰,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甄强,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甄建海、王新峰、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2525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甄建海、王新峰、甄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83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