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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耿少莲申请执行汪明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少莲,汪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耿少莲,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太平镇大河村4组村民,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被执行人汪明国,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高庙乡大桥坝村12组村民,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申请执行人耿少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汪明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2017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汪明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8460元(大写:捌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