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业与被告黄贵明、史兴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业,黄贵明,史兴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559号 原告:张宏业。 被告:黄贵明。 被告:史兴平。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11层。 负责人:李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业与被告黄贵明、史兴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业撤诉。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