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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秋芳与王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芳,王黄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267号原告:赵秋芳,女,1967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王黄耀,男,1970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赵秋芳与被告王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赵秋芳负担。审 判 员 何清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于贤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