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秋芳与王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芳,王黄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267号原告:赵秋芳,女,1967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王黄耀,男,1970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赵秋芳与被告王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赵秋芳负担。审 判 员 何清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于贤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