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姜某华与被执行人胡某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华,胡某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华,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杨林乡姑桥村大元村民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203247727。被执行人胡某吾,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12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0010133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华与被执行人胡某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某吾患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现晚期治疗,无收入来源,且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易 斌审判员 昌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