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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吴法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吴法嚷,郑某1,郑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法嚷,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郑某1,男,200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理人:郑某2(系郑某1父亲),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郑某1母亲),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郑某2,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王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邓习军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亦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