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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280号原告:王某,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现住临泽县。被告:师某,汉族,户籍地临泽县,住临泽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经查找,被告师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王某送达预交公告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王某预交公告费,原告王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师某下落不明,本院经查找不能确定被告师某的下落,而原告王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就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对被告师某不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无法开庭审理,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原告王某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艳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