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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勇强与曹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勇强,曹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250号原告:孔勇强,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曹海锋,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孔勇强与被告曹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海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勇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海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勇强撤回对被告曹海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勇强负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