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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拓计田与被执行人周石头、张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计田,周石头,张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拓计田,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石头,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菊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拓计田与被执行人周石头、张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拓计田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宏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经与双方当事人谈话核实,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杨宏义本息共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延生38500元,其中2017年7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延生12000元,下余26500元待2018年年初被执行人杨宏义的工资解冻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延生。本案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0元被执行人杨宏义自行负担。申请执行人白延生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白延生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