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春雨与王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雨,王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867号原告:刘春雨,男,汉族,1973年6月2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吉林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琳,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刘春雨与被告王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被告王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春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琳琳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6%分给付利息至执行终结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王琳琳于2017年3月1日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款,并出具借据一枚。被告王琳琳逾期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王琳琳承认刘春雨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琳琳承认刘春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王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欠刘春雨的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琳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