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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与赵福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赵福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751号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库伦旗库伦镇哈达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许铁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勇,男,48岁,汉族,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址库伦旗库伦镇。被告赵福辉,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福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福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25.00元退还给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赵淑珍审 判 员  乌日汗人民陪审员  王旭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包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