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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洪娟与吕景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娟,吕景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951号原告李洪娟,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吕景义,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娟与被告吕景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吕景义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