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美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30号原告: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则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美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李美君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李美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