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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兆军与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军,刘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68号原告:宋兆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继华,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兆军诉被告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宣判前,原告宋兆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宋兆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宋兆军负担。审 判 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金锬书 记 员 田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