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兆军与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军,刘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68号原告:宋兆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继华,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兆军诉被告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宣判前,原告宋兆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宋兆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宋兆军负担。审 判 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金锬书 记 员 田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