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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茂军与江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茂军,江厚成,无锡广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147号原告:卢茂军,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厚成,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7202264631第三人:无锡广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街道莫家庄248号。法定代表人:卫万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茂军诉被告江厚成及第三人无锡广海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卢茂军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傅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