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柱小与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陕西营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柱小,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陕西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贾柱小,农民。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陕西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陕西营村。法定代表人:王瑞雪,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贾柱小申请执行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陕西营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1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