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支明伟、支魁友与白淑梅、常勇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明伟,支魁友,白淑梅,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支明伟,男,1983年6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支魁友,男,1960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白淑梅,女,1959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常勇,男,1966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明伟、支魁友与被执行人白淑梅、常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32223.33元(其中购房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223.33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勇、白淑梅用扎兰屯市蘑菇气镇乐源小区北楼3单元401室抵顶以上案件款。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