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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庆锋、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锋,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庆锋,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宋杰,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李庆锋与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杰的工资账户,二、查封被执行人宋杰的房产,三、被执行人宋杰未履行完毕前不得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李庆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3民初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