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庆锋、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锋,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庆锋,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宋杰,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李庆锋与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杰的工资账户,二、查封被执行人宋杰的房产,三、被执行人宋杰未履行完毕前不得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李庆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3民初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