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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司惩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怀民与高武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拘留决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武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830司惩67号被拘留人高武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芮城县东垆乡董壁村西半坡03号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怀民与被执行人高武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高武卜拒不履行本院(2015)芮陌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武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