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3205号原告:李某1,男,193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病退,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国华商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赡养原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我是李某2的父亲,辛辛苦苦将孩子抚养成人,现在我年已八旬,身患重病,但对方对我漠不关心,不尽赡养义务,我生活困难,无奈诉至法院。李某2辩称,父亲有儿女,不用雇保姆,我曾经辞了幼儿园的工作照顾父亲半年,我照顾的时候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给300元。我不同意给赡养费,我负担不起,生活有困难,孩子工作也不稳定,爱人也没有工作,且身体不好。不同意请保姆,我每月就2000多元退休金,子女可以轮流照顾老人,我可以亲自去家里照顾,故我不同意李某1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某1与常玉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女,长女李艳霞、次女李某2、三女李艳荣、四女李艳梅。李某1每月收入2200元,常玉珍每月收入3100元,李某2现生活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李某1现已年迈、体弱多病,确需子女照料,故其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及选择给付赡养费方式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李某2月收入不高,且其家庭成员需其照顾,生活亦存在困难,故对其承担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李某1的实际需求、其家庭成员各方的实际收入状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但本院尚需说明的,虽然各位子女的家庭可能难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但应相信,只要努力工作,有辛勤汗水的付出,生活将会越来越好,辛勤一辈子的父母也能尽享天伦之乐。本院望各方能本着相互理解、和谐共处的原则处理家庭纠纷,以期创造更好地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2自二○一七年八月始每月给付李某1赡养费三百元。二、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某2负担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李某1负担五十六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磊人民陪审员 白璆琳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书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