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章亮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章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刑更9号罪犯余章亮,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连江县。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由连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闽012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余章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连江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1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余章亮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连江县司法局提出罪犯余章亮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8日至同年7月19日期间,未到敖江司法所报到,经敖江司法所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已脱管一个多月,建议对罪犯余章亮撤销缓刑。经审查查明,罪犯余章亮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敖江司法所管理,已脱管达一个多月。敖江司法所于2017年6月7日下午拨打余章亮定位手机但无人接听,拨打其私人手机处于停机状态。次日上午,敖江司法所再次拨打其定位手机仍无人接听,工作人员遂到其家中进行走访,其不在家中。后电话联系其女儿,其女儿称不知余章亮去向。2017年6月10日、6月12日,敖江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余章亮均无故缺席。2017年6月23日连江县司法局社矫科工作人员协同敖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余章亮进行了查找,先后前往余章亮家中、其女婿经营的洗车店等处,但均未找到余章亮。2017年6月8日至同年7月19日,敖江司法所经多方查找,仍未找到余章亮下落,且余章亮也从未联系敖江司法所,已脱管达一个多月。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关于社区服刑人员余章亮的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签到薄、每月周汇报记录表、查找照片、轨迹显示图、传唤证、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章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闽012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余章亮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余章亮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罪犯余章亮已先行羁押八个月十一日,予以折抵刑期。剩余刑期三个月十九日,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具体起止日以本院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吾勇人民陪审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彦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