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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166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