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国堂、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堂,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国堂,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鹤,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罗国堂与被执行人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8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2016)鲁1728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北侧乐成国际2号楼06001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和位于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北侧乐成国际2号楼08001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两套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北侧乐成国际2号楼06001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和位于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北侧乐成国际2号楼08001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两套房产。查封期间不许变卖,抵押,处分。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金奎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逯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