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并602、851、852、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富顺县飞龙镇鑫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熊长城、杨海军、龚联江与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强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飞龙镇鑫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熊长城,杨海军,龚联江,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并602、851、852、1089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飞龙镇鑫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顺县飞龙镇新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彭志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熊长城,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龚联江,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158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强,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顺县飞龙镇鑫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熊长城、杨海军、龚联江与被执行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强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圣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余强在宜宾市南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扩建设及附属设施地建设”项目中应收工程款人民币5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