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凤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909号原告:李凤莲,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清,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凤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凤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李凤莲负担。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