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2、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2,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970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1,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2,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