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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姣英与曾时黔、都匀市黔毅商务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曾某某,都匀市黔毅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725-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贵州省都匀市都市金座B户。被执行人曾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文峰路17号。被执行人都匀市黔毅商务酒店,住所地都匀市广惠办事处剑江中路98号御庭苑1-3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酒店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曾某某、都匀市黔毅商务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某某、都匀市黔毅商务酒店应当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13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37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