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永妹与施建根、唐小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妹,施建根,唐小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864号之一原告:胡永妹,女。被告:施建根,男。被告:唐小妹,女。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妹与被告施建根、唐小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施建根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