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有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50号被执行人:杨有平,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有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有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杨有平罚款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随时追缴。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