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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有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50号被执行人:杨有平,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有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有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杨有平罚款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随时追缴。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