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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961号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明,男,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天字圩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芮勇。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