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时余与沈德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时余,沈德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670号原告:朱时余,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沈德株,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时余与被告沈德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时余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时余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时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时余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