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时余与沈德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时余,沈德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670号原告:朱时余,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沈德株,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时余与被告沈德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时余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时余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时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时余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