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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述成申请执行彭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述成,彭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述成,男,生于1968年1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彭晓华,男,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南川市人。本院在执行王述成与彭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晓华有东风牌货车一辆(号牌:桂EXXX**、车辆类型:K39、注册日期:2009年12月09日);隆鑫牌摩托车一辆(号牌:渝GXXX**、车辆类型:M21、注册日期:2009年11月13日),银行存款合计不足1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王述成意见,认为车辆购置时间太长已不值钱,银行存款中不足100元的存款没有实际意义,不要求扣划银行存款和对车辆采取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彭晓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述成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兴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