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宇与刘布和础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刘布和础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353号之二原告:王宇,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刘布和础鲁,男,40岁,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王宇与刘布和础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及财产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长 张 国 彬代理审判员 道 尔 吉人民陪审员 胡木吉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宫 文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