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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829号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铁水社区对面。法定代表人:高升金,该公司经理。被告: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铁水社区捎门村。法定代表人:王炳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河,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8元,减半收取7564元,由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少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