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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常海玲与烟建集团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玲,烟建集团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4686号原告:常海玲,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云,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建集团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玲诉被告烟建集团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海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常海玲负担。审判员 彭  进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