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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铜鼓县顺泰物流有限公司、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鼓县顺泰物流有限公司,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507号申请人:铜鼓县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棋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81493897D。法定代表人:周水清,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新明,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小平,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人铜鼓县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小平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铜鼓县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鼓县顺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小平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