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许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许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059号原告:马某,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月,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许某,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许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