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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星荣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星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星荣,又名朱星云,绰号“黑头”,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墓子头村*组***号副*号,案发前租住宝鸡市陈仓区,系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路口朋派KTV经营者。2005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7月5日减刑释放;2017年3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星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陕03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星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星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星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星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星荣撤回上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侯多奇审判员  廖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