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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汤瑞芬与吴学敏、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瑞芬,吴学敏,王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821民初2265号原告:汤瑞芬。被告:吴学敏。被告:王秀娟。原告汤瑞芬与被告吴学敏、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瑞芬请求法院:1.要求二被告偿还人民币14万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与原告是亲戚关系。2009年6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间,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4万元,并约定利息,且分别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二人一直未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秀娟偿还原告汤瑞芬人民币77,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汤瑞芬37,0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汤瑞芬40,000.00元;二、被告吴学敏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汤瑞芬人民币46,000.00元;三、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50.00元,由被告吴学敏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