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锦州益多乐乳业有限公司与阜新多联多商贸有限公司、阜新宝益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益多乐乳业有限公司,阜新多联多商贸有限公司,阜新宝益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保12号申请人:锦州益多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三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学,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阜新多联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纬路13-2-9门。营业执照号210904603192572。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阜新宝益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工路22#楼网点4号。营业执照号210904000006056。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锦州益多乐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多联多商贸有限公司、阜新宝益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多联多商贸有限公司在阜新银行太平支行(账号:xxxx)、阜新宝益隆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华路支行(账号:xxxx)中的存款36209.5元予以冻结(以上两个账户合计冻结36209.5元)。担保人孙锦玉提供了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州益多乐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阜新多联多商贸有限公司在阜新银行太平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阜新宝益隆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华路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三、以上两个账户合计冻结存款的金额为36209.5元四、冻结担保人孙锦玉在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坡路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36209.5元五、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天琪 来自: